【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动力,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人单位劳动。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制的优点和好处】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劳务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劳务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劳务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工人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员实施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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